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07民初XXXX号
原告:周X,X,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四川省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寿瑶,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X,19XX年6月15日出生,X族,住四川省成都市XX。
原告XX与被告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x月13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xx年x月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13万元及利息xx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以10万为基数,自2018年x月x日起至款付清之止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35%的4倍即17.4%计算,向原告支付延期还款的违约金;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xx月x日起至款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35%计算向原告支付延期还款利息。事实及理由:20xx年x月xx日被告因经营周转(xxxxxx)急需资金,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于当日通过个人账户向被告账户转入10万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1份借条,载明借款10万元,利息xx元,期限10天,于2018年x月x日归还本息,若逾期愿意支付违约金xx元每天。借款到期后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请求推迟还款,原告基于双方之间的信任,给了被告时间筹备资金。20xx年xx月x日,被告再次以向工人发工资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于当日向被告转款15000元,另以现金方式支付15000元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载明借款期限一星期,于20xx年xx月x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有借条、银行转账交易凭证,当事人陈述笔录等,收集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逾期未归还借款,应承担还款及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周X借款本金13万元;
二、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周X支付利息(2018年8月3日前为200元,自2018年8月4日起至款付清之止以1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17.4%/年计算,自2018年10月8日起至款付清时止以3万元为计算基数按4.35%年)。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9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74.50元,由被告陈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XX
二〇二一年X月XXX日
书记员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