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X(受援人)与廖X合伙经营龙岩新罗区白沙镇吕凤村中厅沙XX,雇请应X为员工。2017年11月23日,廖X要求被告人应X当天晚上驾驶沙场铲车到被告人戴X,廖X等人进行制作毒品等活动的地方帮忙清理现场。当天傍晚,廖X在龙岩市新罗区城区邀请被告人陈X到中厅沙场。到沙场后,廖X要求陈X帮忙驾驶闽FXXX红色货车到生产现场运载相关物品。当天晚上至24日凌晨期间,为了帮助转移生产现场的相关物品,被告人应X驾驶铲车到生产现场装车,被告人陈X驾驶货车将生产现场的相关物品载到白沙镇吕凤村中厅沙XX空地堆放。2018年1月16日陈X在新罗区龙门XX被公安抓获。
本案经过发回重审提级审理,在开庭时,承办律师提出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1、本案起因系被告人陈X与廖X同为沙场股东也是朋友关系,2017年11月廖X以沙场有事为由邀请陈X到沙场,临到沙场廖X提出希望陈X帮助其开车,说陈X开车技术较好,最终陈X抹不开面子才答应了帮助开车的请求,这是本案的起因,证明陈X在当时是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意愿,最终实施的运载行为导致犯罪也是临时起意。
2、被告人陈X只是被请求帮忙开车,也未被要求隐藏或毁灭任何物品,对于自己运载的铁桶及麻袋装盛的物品是什么物质,对于没有专业知识的陈X来说是无法辨别的。第三车闻到的臭味不必然导致陈X充分认清了自己行为性质。(怀疑是不好的东西,不代表其清楚的认识了所载物品是与毒品犯罪相关的物品)
3、被告人陈X最终将载有本案相关物品的车辆随意停放在沙场河边的空地上,没有任何遮盖隐藏就离开了,因此,辩护人认为从被告人陈X实施运输行为的起因及结束时的处理方式可以看出陈X对于毁灭证据的行为主观上是持间接故意的态度,对于运输行为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消极态度,主观恶性较小。
被告人陈X实施本案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较小,理由如下:
1、被告人陈X对于本案相关物品只有运输行为没有毁灭行为,同时其与应杰的埋藏行为没有意思联络。
2、被告人陈X将载有相关物品的车辆停放在沙场边未做隐藏遮盖就离开,从行为的结果上讲陈X的行为是将本案相关物品从隐蔽的山间工棚运输至更容易被发现的吕凤村沙XX空地,客观上使得本案的相关物品更容易被发觉。
因帮助毁灭证据罪所侵害的是侦查机关的侦查权益,而本案中公安机关也正是因为在路边发现了可以车辆作为线索才侦破本案。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X在没有造成本案相关物品灭失或无法辨别的情况下,其行为对帮助毁灭证据罪保护的法益是侵害较小的,仅仅是刚达到帮助毁灭证据罪要求的“情节严重”的程度,犯罪行为危害结果较小。
2019年12月25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陈X有期徒刑两年。
律师感想
本案是一起因为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虽与廖X系合作伙伴关系在廖X的邀请下至沙场帮忙开车,但在发现现场情况异常,运载物品有特殊气味时仍然帮助廖X运载。之后也未到公安机关反应相关情况最终导致自己牵扯进犯罪活动。通过阅卷及会见了解案情后,辩护人观察到原审法院将陈X的量刑重与应X,而在实际犯罪过程中,应X无论是在犯罪的时长和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均在陈X之上,虽然应X作为沙场员工听从廖X指挥主观恶性较小,但陈X同样是基于合作伙伴的请求才涉嫌犯罪,同样主观恶性较小。应此,辩护人本次的辩护重点为帮助法院厘清案发时陈X的主观想法及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结合陈X的认罪悔罪表现,陈X的量刑应轻于应X。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