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专科文化,捕前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杨XX,贵州XX律师。
张XX,贵州XX实习律师。
被告人骆XX,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现住遵义市播州区。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决定刑事拘留(未执行),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张XX,贵州XX律师。
被告人何XX,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初中文化,驾校教练,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现住遵义市汇川区。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决定刑事拘留(未执行),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古邦兴,贵州XX律师。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刑诉(20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骆XX、何XX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及其指定辩护人杨XX、张XX、被告人骆XX及其指定辩护人张XX、被告人何XX及其辩护人古邦兴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下旬,被告人骆XX因经营二手车需办理车辆过户需要暂住证,便找到其同学被告人何XX请其帮忙,约定每个证收取客户300元,给办证的人150元,自己和何XX每个证各分75元。被告人何XX便找到在三渡派出所工作的被告人王X,请其帮忙。被告人王X答应后,被告人何XX将骆XX收集的需要办理暂住证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信息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人王X,被告人王X利用其在派出所工作的便利,私自用民警郑小文的数字证书在流动人口暂住辖区居住)30张并卖给何XX,骆XX、何XX再以每张300元-400元不等的价格卖出或者留下自用,除开给王X的费用后,余下部分由骆XX、何XX平分。破案后已追回贵州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凭证10张。
三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王X的亲属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5850元;被告人骆XX退缴违法所得3000元;被告人何XX退缴违法所得292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骆XX、何XX在庭审中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且有被告人王X、骆XX、何XX的供述、证人叶X、黄X、施X等人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手机检查笔录、贵州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凭证统计表、车管所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暂住登记凭证、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骆XX、何XX为牟取利益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王X、骆XX、何XX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骆XX为经营二手车生意找到被告人何XX提出犯意,由何XX联系被告人王X共同实施犯罪,被告人王X利用工作便利制作暂住证后交由被告人骆XX由其进行出售,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但被告人王X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略大于被告人骆XX和何XX。鉴于被告人王X、骆XX、何X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均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庭审中承认指控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结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有一定悔罪表现的事实,量刑时对三被告人均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X、何XX系初犯,认为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量刑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其辩护人关于其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骆XX的辩护人关于骆XX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骆XX曾因买卖驾照分被行政处罚,在此次被取保候审期间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对其适用缓刑其再犯的可能性较大,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王X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对被告人骆XX、何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且所提建议量刑适当,本院均予以采纳。据此,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骆XX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人王X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被告人何XX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四、被告人王X的亲属已退缴的违法所得5850元;被告人骆XX退缴的违法所得3000元;被告人何XX退缴的违法所得2925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肖建梅
人民陪审员 罗利亚
人民陪审员 刘靓琼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黎XX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