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XX、向X与陈XX及房产经纪公司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及《补充协议》,张XX、向X(买受人)购买陈XX(出卖人)个人所有住房一套,合同约定房屋总计为193万元,定金10万元,分两次支付,第二笔支付的时间为2016年6月17日;首付款62万元于过户前3个工作日内支付;贷款120万元,于接到房产经纪公司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共同前往贷款机构办理贷款申请手续;最后1万元于办理物业交割当日支付。2017年3月20日前,双方应共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受人依约支付定金,因陈XX要求变更付款方式,双方协商未果,导致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出卖人以其不知道交易流程,买受人未支付首付款为由,拒绝配合办理贷款手续,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办案经过:
律师团队接受买受人张XX、向X委托,结合案件基本情况及证据材料,律师认为陈XX配合办理银行贷款手续义务在先履行,张XX、向X在银行贷款手续办理成功后的约定时间内支付首付款义务在后履行,双方合同义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按照法律规定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权利。陈XX不配合办理贷款手续,导致张XX、向X无法贷出款项,陈XX已构成违约。法院经一审、二审、再审,支持了张XX、向X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并判决陈XX承担10万元的违约责任。
案件结果:
驳回陈XX的再审申请。
律师看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并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后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不适当履行时拒绝对方向自己提出的履行要求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