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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XX等开设赌场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21)辽1002刑初13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跃刚律师
1.被告人没有开设赌场的主观故意。2.被告人没有聚众赌博,也没有以赌博为业,更无实施开设赌场的客观行为。3.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发展了下线和接受他人投注并盈利。

案件详情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辽1002刑初134号

    公诉机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X,男。

    被告人卢XX(别称:村长),男。

    辩护人杨跃刚,系辽宁和XXXXX律师。

    被告人许XX,女。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辽白检一部刑诉[2021]85号起诉书指控梁X、卢XX、许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9日、2021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X、许XX、卢XX及其辩护人杨跃刚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因被告人卢XX当庭对指控的事实予以否认,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X在赌博网站上进行注册,并将赌博网站账号、密码告知被告人卢XX,卢XX在其承租的由被告人许XX经营的位于辽阳市白塔区房屋的麻将馆内为参与网络赌博的人提供赌博工具、收取参赌人员投注,并为参赌人员结算。2020年11月19日XX2020年12月11日期间,三被告人共接受投注人民币153480元。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举证,即指定管辖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告人梁X、卢XX、许XX的供述、证人马X、张X、王某、曲X的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租房协议照片、扣押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病志、情况说明、入所体检表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X、卢XX、许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X、许XX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XX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X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许XX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因被告人卢XX当庭翻供拒不认罪,撤回对被告人卢XX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梁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卢XX辩称:其账号没有给过他人,没有提供赌博工具收取赌注,其没有下家,不构成犯罪,其是在被讯问时受到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才作的有罪供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卢XX的行为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1.被告人没有开设赌场的主观故意。2.被告人没有聚众赌博,也没有以赌博为业,更无实施开设赌场的客观行为。3.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发展了下线和接受他人投注并盈利。

    被告人许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起诉指控一致。

    另查明,三被告人均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马X的证言,证明2020年12月2日中午,其在辽阳市白塔区XX旁边的小区,进院之后右手边第一个楼的西1单元1楼许XX开的店内,参与网络赌博的事实。

    2、证人曲X的证言,证明2020年12月2日,在辽阳市白塔区XX旁边的小区,进院之后右手边第一个楼的西1单元1楼许XX开的店内,其参与网络赌博,并帮许XX写号的事实。

    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12月2日,在智慧城进院之后右手边第一个楼的西1单元1楼许XX开的店内,有人玩黑3D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的事实。

    4、证人张X的证言,证明2020年12月2日,在辽阳市白塔区的居民楼内张X帮助许XX操作电脑,组织赌博并帮网络赌博的“村长”(卢XX)记过账的事实。

    5、被告人卢XX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证明被告人卢XX参与境外赌博网站SK2,其参赌是通过其上家被告人梁X提供的网站和密码,卢XX往张X处报号码,张X通过电脑输入到赌博网站里,赌博网站的账号密码是从梁X处要的,卢XX共充值26000元左右,共盈利9000元左右。

    6、入所体检表,证明被告人卢XX入监检查身体正常的事实。

    7、辽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检验报告CT单,证明被告人卢XX入监检查一切正常的事实。

    8、被告人许XX的供述,证明2020年10月14日,许XX在辽阳市白塔区开的麻将馆,在其麻将馆的赌博网站是卢XX代理的,卢XX上家是梁X,下家有关锁、高X等人。许XX、张X为卢XX代理这些赌博网站敲盘的事实。

    9、被告人梁X的供述,证明其代理一家赌博网站,发展的下线为“村长”卢XX,卢XX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并将投注钱通过微信转给其,许XX是卢XX的朋友,卢XX和许XX通过微信一共给其转过148080元赌资的事实。

    10、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明本案系辽阳市公安局指定辽阳市白塔区公安分局办理,2020年12月11日20时许,辽阳市白塔区公安分局将三被告人抓捕归案的事实。

    11、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证明本案各被告人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均为无业人员,政治面貌均为群众。

    12、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卢XX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缴纳的事实。

    13、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证明被告人梁X与被告人卢XX、许XX从2020年11月19日XX案发时梁X接受卢XX、许XX投注共计153480元。

    14、扣押清单、手写记账单,证明系本案部分参赌人员投注情况。

    15、租房协议图片,证明辽阳市白塔区智慧城小区14号楼1单XX101-102号房屋承租方系被告人卢XX。

    16、辽阳市胸科医院病志,证明被告人梁X被确诊患有继发性肺结核双肺2型糖尿病。

    17、辨认笔录,证明辨认人王某、关锁辨认出网络赌博收款人卢XX。

    18、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证明被告人许XX因参与网络赌博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X、卢XX、许XX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个人即时通信工具,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梁X、许XX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卢XX及辩护人关于卢XX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梁X、许XX及证人张X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卢XX从梁X处购买赌博网站账号,接受下家投注从中营利的事实,与梁X与卢XX、许XX之间的微信交易记录相吻合,足以证明卢XX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下家投注构成开设赌场罪,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卢XX及其辩护人提出卢XX受到刑讯逼供,要求非法证据排除,因被告人卢XX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并未提出,且未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等相关线索和材料,不符合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规定,且卢XX入看守所体检一切正常,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卢X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将原判刑罚与新罪实行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公诉机关对于被告人梁X和许XX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7)辽1002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卢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梁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卢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卢XX的刑期自2020年12月11日起XX2024年5月20日止。罚金已缴纳八万元,余额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许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1日起XX2021年9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 2021-09-03
  •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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