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X与被告夏X原系夫妻关系,于2010年11月3日生育长子许XX,2014年2月16日生育次女许XX。2015年12月,双方因性格不合于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许XX由原告抚养,婚生女许XX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离婚后,被告未履行抚养婚生女许XX的义务,许XX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被告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接走许XX或支付抚养费,被告均置之不理,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婚生女许XX由被告抚养;并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婚生女许XX从2015年12月起按800元/月计算至2022年1月的抚养费58400元。
被告辩称不是我不接起走,是他们不给我娃儿,剥夺了我看娃儿的权利。2017年我去接娃儿,还被他父母打了,派出所有记录。我每次去接娃儿,都是吵。我同意抚养女儿。抚养费不是我不给,是他们不让我看娃儿,如果我把娃儿带走了,就不存在抚养费了。现在娃儿这么小,让两个娃儿分开很不好。每次我去接娃儿,娃儿都想跟我走,娃儿的奶奶就说去嘛去嘛,去了就不要回来。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虽然许X与夏X离婚时约定小孩许XX由夏X直接抚养,但许XX实际上由许X直接抚养至2022年1月,夏X应当支付许XX从2016年1月25日至2022年1月的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数额,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原告主张每月800元属合理范围,
从2016年1月25日至2022年1月共计为57600元。被告辩称其未直接抚养小孩是因为原告拒绝让其带走小孩,但在举证时限内未举示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许XX由被告直接抚养,符合双方离婚协议的约定,被告在庭审中亦予以认可,故对其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许X与被告夏X所生小孩许XX从2022年4月起由被告夏X直接抚养;
二、由被告夏X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许X小孩许XX从2016年1月25日至2022年1月的抚养费57600元;
三、驳回原告许X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