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民初496号
原告:无锡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运河东XX。
法定代表人:董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江苏XX实习人员。
被告:杨XX,男,汉族,1978年4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黎亚,江苏XX律师。
原告无锡XX公司与被告杨XX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无锡XX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浩
审判员 单甜甜
审判员 酆 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