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法院:广信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2)赣1104民初2533号
基本案情:
原告江X和被告巫XX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没有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婚后经常因为琐事争吵,感情逐渐恶化。原告多次提出协议离婚,但未能与被告达成离婚协议。原告只能提起诉讼。
办案过程:
原告江X因对婚姻生活绝望坚决要求离婚,但被告巫XX不同意,双方长期争执,矛盾难以化解,多次协商未果原告江X已经心力交瘁,对协商离婚已不抱希望。众所周知离婚诉讼第一次起诉被告坚决不同意的话确实可能不判离。如果仅仅是强硬地提出自己的诉求要求离婚效果不佳,所以笔者寄希望于调解说服对方放弃纠缠的念头。
首先笔者联系到被告巫XX,尝试和对方沟通,向他表达了原告离婚的坚定决心,刚开始被告态度比较恶劣,一直在说原告的在婚姻中的过错,坚定认为错在原告就是不肯离婚。笔者本着极大的耐性跟被告解释试图扭转他的错误观念,离婚的关键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不仅仅是看哪一方有过错,即使对方有过错也不能剥夺其离婚的权利。而且原告手握确凿的证据能证明感情破裂,这样一味拖延下去其实对双方都是损耗,这段婚姻已经毫无存在的意义,不如及早放手各自开启新的生活。经过耐心的劝导被告的观念有了一定的转变,态度有所软化。之后笔者还致电承办法官求助,通过法官共同向被告做工作。法官调解经验丰富,地位中立,调解效果比律师单独调解要好。在笔者的指导下原告搜集了一些分居方面的证据如租房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租金转账凭证、村委会的分居证明等。
在庭审中笔者对双方分居事实上进行了充分举证论述,也采用一定技巧诱使对方承认分居事实再加上举证,出示了租房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租金转账凭证。被告巫XX最终也认识到双方感情确实已经彻底破裂再怎么挽回也是徒劳的,拖延下去也只是白白浪费时间,最终同意调解离婚,而且笔者还为委托人争取到比较好的抚养费用和探视方式。当事人对律师的工作表示满意。
调解结果:
一,原告江X与被告巫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巫XX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享有探视权,每月三次,原告应予配合;
三,被告巫XX自2022年6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637元至孩子十八周岁;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点评:
离婚案件中,调解是必经的法律程序,可见调解在离婚案件中的重要性。但是,在很多人看来,调解只是离婚案件中的一个过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很多人认为只是一个形式。其实,这个观点是非常不客观的。调解,对于离婚案件十分重要,对于达到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目的也非常重要,是法官应该重视的诉讼阶段。
一、离婚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离婚纠纷的原因具有多样性,有经济原因提出离婚的,有因第三者插足提出离婚的,也有因生理、生育原因提出离婚的,还有因婆媳关系等原因提出离婚的等等。有不少离婚纠纷,其原因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方面的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
(二)离婚纠纷的内容具有复杂性,离婚纠纷中,往往不仅有是否离婚的争议,而且经常还会有房子、孩子、钱财等多方面的争议。这些争议交织在一起,形成离婚纠纷的复杂性,也增加了离婚纠纷调处的难度。
(三)离婚纠纷具有浓厚的感情色彩,感情是婚姻的基础,感情完全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离婚纠纷中,会有一定的利益争议,但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是否还有挽回的余地,是调处离婚纠纷的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二、离婚案件中诉讼调解的意义
(一)有利于减少原、被告双方的矛盾,降低诉讼对抗,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若能通过调解结案,可使原、被告降低敌对心理,在以后的生活和工作中,更能从容对待。特别是对于有子女的离婚夫妻,不论这次离婚案件结果如何,有子女的纽带,还要使双方以后联系和接触。若争议通过调解解决,无疑会给以后的交流打下较好的基础。同时,调解结案,也可以减少双方对于判决的不服引起的上诉上访,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以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有利于司法公正。调解结案,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由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达成调解,由当事人自己选择调解结果,这个调解结果,是当事人自己选择的公正,对于当事人来说,就是其最大的公正。你情我愿,实体权利的放弃,本身就是当事人自己的意志,法院确定这些意志,不存在案件判决可能产生的错判和误判。这也是离婚案件中,法院希望以调解结案的原因之一。
(三)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若离婚案件能在一审调解结案,不仅可以使双方争议得以化解,而且还可以避免二审、执行等法律程序,节约社会司法资源的利用,提高效率。
(四)有利于实现老百姓心目中的“公正”。法律不能代替感情,合理不一定合法。维护绝大多数老百姓的利益。但是,由于法律规则的严谨性和有序性,以及法律要求与道德要求的差距性,在百姓眼里该受到治裁的情况,依法可能就不能处理;在普通人心目当中合理的事情,在法律看来就可能是错误。也就是说,法律意义上的“公正”与百姓心目中的“公正”总是有差距的。比如,对于婚外情是否是提起损害赔偿的理由,百姓和法律的判断标准就可能不一。
三、离婚案件中影响调解的因素
(一)当事人因素
不同的当事人有不同的素质;不同的案情也致使当事人有不同的心理状态。夫妻走到离婚这一步,一方或双方可能都会心存忿恨和不满,从而不是在理性的而是在情感的角度考虑问题。比如,男方因有婚外情的原因导致离婚,现提出离婚,女方心存忿恨,提出自己的离婚条件与男方相差甚远。这种情况下,由于当事人一方情绪激动,很难用理性思考问题,因此,调解难以成功。此外,当事人不同的教育程度、人生观念、家庭背景等存在差异,调解的难度也会不同。
(二)法官因素
绝大多数法官还是严格办案,严于律己。但由于法官审理案件的任务量逐年增多,加之个别法官过于将审判工作视为“工作”,视调解仅为工作程序,导致调解工作流于形式。另外,有的法官虽然很尽心尽责,但由于社会阅历较少,加之缺乏调解技巧和策略,甚至有“官老爷”思想,不是真正把每一个案件都决心办为精品,导致调解质量受影响。事实上,法官在调解中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要高于律师。当事人一般对于法官的话极为重视,法官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往往会更为有效。因此,法官是否对调解工作重视,当然起着重要因素。
(三)律师因素
虽然每一名律师都会办理离婚案件,但离婚案件并不是一般人想象的容易代理。一个优秀的律师,并不是有任何一名有执业证的律师可以做到。对当事人的尽心程度,对案件的把握程度,对抗对方当事人的能力大小,和法官的交流沟通能力,都会影响调解工作的结果。目前,很多当事人认为离婚案件处理业务简单,在聘请律师的时候,过多看重律师代理费用的高低,而不是律师婚姻专业案件代理的高低,使婚姻案件在办理过程中,调解被利用流于形式,甚至没有被利用,甚为可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