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亡案紧抓诉前辩护成功获相对不诉
近年来,刑事辩护律师的主要工作早已不再局限于法庭之上,实际上庭外工作的重要性一点也不亚于庭上工作。例如,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其实大有可为,因为审查起诉就是对侦查结果的诉前把关,辩护律师在此阶段发力有可能事半功倍、让案件峰回路转,故而律师的经验和能力在此阶段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具体到本文所涉案例,本案正是一起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的过失致人死亡案。
基本案情:
DX系某宾馆经营者,2020年10月5日,被害人与友人到DX的宾馆内喝酒,被害人醉酒后至10月7日凌晨1时许一直在宾馆客房内睡觉,期间DX多次看望并试图叫醒,但被害人只是打着呼噜不醒。DX便提议让三名同案犯(均系其家属)帮忙一起用小推车将被害人推至商行门口令其吹风醒酒,随即便自行离开,后商行老板娘发现被害人死亡并报警。2020年10月8日,DX与其三名家属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符合因自发性硬脑膜下出血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2021年10月5日,DX与其三名家属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一案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4月,检察院对DX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对同案的三名DX家属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律师工作:
2021年10月3日,DX与其三名同案犯家属一同前来律所找到张倩雯律师,四人共同向张倩雯律师提出了法律咨询,张倩雯律师耐心地答疑解困,后四人商议决定由DX一人委托张倩雯律师团队介入此案,张倩雯、吕XX律师依法为DX提供刑事辩护。
及时阅卷了解具体案情,进行全案分析研判,明确辩护方向
在通过了解案件详细具体的情况后,张倩雯律师敏锐地从在案卷宗中发现:监控视频缺失、被害人的死亡时间不能确定,且DX等人均认为被害人只是处于醉酒昏睡状态,没有也不可能察觉到被害人的异常。这直接表明了DX等人主观上并无过失,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张倩雯律师团队以此为案件辩护突破口,明确了本案DX主观上无过失,客观行为并非危害行为且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不具有因果关系而不构罪的辩护方向。
立足在案证据、事实,牢抓关键点,全面开展律师工作,形成精细化书面辩护意见
在确定辩护方向后,为尽早地形成精细化的书面辩护意见,张倩雯律师团队继续反复研究卷宗材料并与DX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以确定辩护要点。
张倩雯律师团队认为,鉴定意见书未检测出被害人的死亡时间,本案被害人的死亡时间尚不确定: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某商行门口的监控视频中可推测被害人死亡时间为监控视频显示的2020年10月7日3时17分至4时33分对应的时间之间,但该段时间监控视频缺失,此时被害人身处于为公共空间的街道商行门口,不能排除致被害人死亡的其他可能性。除此之外,张倩雯律师还提出,本案中DX没有预见被害人会因自发性硬脑膜下出血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的可能性。该疾病可能出现嗜睡、反应迟钝、昏迷等症状;生命体征变化为呼吸不规律等病危状态甚至呼吸停止,终因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由与被害人一同喝酒的证人所述证言可知,被害人平日经常酗酒,案发期间被害人饮酒极多,进食极少,曾出现流鼻血、摔坐在地上等情况。10月6日早上7时许两名共同喝酒的证人相继离开后,DX多次到客房查看并试图叫醒被害人,但均未叫醒,便参照之前的做法,与三名同案犯将醉酒的被害人抬到店门口,希望等其酒醒后自己回家。被害人因自发性硬脑膜下出血死亡这一危害结果本身超出了一般人可预见的范围,不应苛求DX的预见能力超过一般人的程度,其不具有过失,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更进一步讲,DX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也并非危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不具有因果关系。其一,由法医尸检报告可知DX四人的搬运行为并非被害人自发性硬脑膜下出血的诱因,可排除搬运行为致死的可能性;其二,DX等人的不作为不是致被告人死亡的危害行为,且该不作为的作为义务来源为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此义务无相关标准和操作要求,应以一个诚信善良的管理人或经营者在可预见范围内或者具有一般生活经验的人能认识到风险程度来认定其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情况,在本案中,显然无法苛求DX能预见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
基于上述,张倩雯律师团队围绕本案DX不构罪制定了相应的辩护策略,形成了书面辩护意见,提交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