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甘行终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塔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金塔县解放XX。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县政府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XX,金塔县自然资源局纪检组长。
委托代理人马XX,酒泉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王XX。
委托代理人陈思畅,北京XX律师。
原审原告王XX诉原审被告金塔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金塔县政府)履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法定职责一案,金塔县政府不服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7行初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塔县政府就被上诉人王XX案涉被征收土地及房屋按法定程序予以征收补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塔县政府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金塔县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金塔县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姚XX
审判员吕XX
审判员朵利民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耿XX
书记员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