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5民初40613号,40614号,40615号,40616号,40617号40618号,40619号
原告:刘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1:北京XX公司
被告2:牙克石市XX公司
基本事实:刘X(作为乙方)与中XX公司(作为甲方)、被告2(作为担保方)、被告1(作为投资管理人)签订《投资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方接受甲方的理财计划,接受投资管理人提供的投资理财服务,乙方授权投资管理人对乙方资金进行运作,甲方承诺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由甲方承担,相关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
最终法院认可了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1返还原告本金及收益共计825418.3元,被告2承担连带给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