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XX与被告常X、常X某、常X继承纠纷一案,审理法院为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年原告配偶去世,原告与公公因遗产问题发生争议,原告委托本律师起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原告公公常X过世,转而起诉常X的二顺位继承人常X一、常X某、常X二。因常X一、常X某、常X二人为常X名下房屋应该由兄弟三人继承,拒绝与许X协商。因继承案件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据,代理人经过多次调查,完成立案工作。庭审中,代理人积极沟通法院及三被告,最终调解结案,原告拿到了遗产房屋的应得份额,实现了委托人的诉讼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