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为非法经营罪案件当事人无罪辩护,最后检察院撤回起诉。

  • 刑事辩护
  • (2021)黑0502刑初6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宇律师
从烟草专卖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其保护的法益为消费者利益和国家财政收入。被告借用他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烟草公司购买烟草用于经营,既没有销售假烟,也没有偷逃税收,故没有违法侵害消费者利益,也没有影响国家财政收入,不具有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分析被告人不涉嫌非法经营罪。

案件详情

    XX非法经营罪

    (2021)黑0502刑初63号

    审理法院: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

    辩护人:刘宇,黑龙江XX律师。

    被告人杨XX因借用原店主烟证销售香烟,但烟草均来自烟草公司配送,香烟均是真烟。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采取强制措施,由检察员诉至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办案经过:

    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了解案情,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以被告人没有侵犯烟草专卖法第一条明确规定的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国家财政收入的法益,不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适用条件和刑罚标准,不能认定为构成犯罪等方面进行无罪辩护。

    案件结果:

    在经过两次庭审后,尖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的起诉,尖山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予检察院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2022年2月24日


  • 2022-02-24
  •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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