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刑不诉【2022】14号
被不起诉人郭XX,男,X年X月X日出生,晋城市城区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2年3月25日移送至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张浩,山西XX律师。
郭XX通过微信扫码搜索手机号方式添加好友,将添加的好友拉进群聊,共计获取手机号13222条。临沭县居民王XX被拉进群聊,后被诈骗612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上缴违反所得和赔偿被害人王XX 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XX不起诉。
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