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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经典案例选之(7)----工程纠纷

  • 建设工程纠纷
  • (2015)粤1973民初184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昆律师
有些生意场的习惯用语最好不要用到正式合同中﹐以免让法律无所适从﹐所以﹐应该请专业的律师拟定或修改合同﹔2﹑律师不可从合同表面用词来判断行为的性质﹐而应从前后文及实际履行情况﹐作出实质性的判断。

案件详情

    李昆律师经典案例选之(7)----工程纠纷

    文/李昆律师134XXXX8968法律咨询QQ:XXX

    案情简介:XX年6月2日东莞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开发公司”)与东莞市XX建筑工程公司(下称:“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筑公司作为总承包方,为开发公司建设X宾馆,其中玻璃幕墙由开发公司直接委托广州市XX装潢公司(下称:“装潢公司”)建造,但同时约定:“建筑公司对玻璃幕墙施工给予配合之义务,由开发公司向其支付玻璃幕墙结算款3%作为总包管理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装潢公司采购的材料及已完成的工程都存在质量问题,且拒绝整改,以致总包工程完工,幕墙工程还迟迟未完工。开发公司在多次要求建筑公司履行总管理义务和装潢公司改善质量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和装潢公司承担以下连带责任:1、赔偿工期延误的实际损失和逾期利润239100。2、承担工程返修的义务或费用30000元。3、诉讼费用。

    本律师接受建筑公司的委托,向法院提出答辩称:建筑公司名义上收取的是“总包管理费”,其实质是“总包配合费”。首先,不管从惯例,还是从专业角度考量,玻璃幕墙并不是总承包工程的应有子项目或内容,而是可以独立存在的,于是,开发公司将该部分工程发包给其他公司;其次,开发公司与装潢公司另行订立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建筑公司不对该合同项下工程承担质量瑕疵责任。所以,当建筑公司已经履行了配合义务,对工程质量无需承担责任。

    经过法庭质证与辩论,开发公司认为建筑公司律师答辩有一定道理,协商后获得5万元补偿金,撤销了对建筑公司的起诉,对于建筑公司来说,诉讼告一段落。

    律师心得﹕1﹑有些生意场的习惯用语最好不要用到正式合同中﹐以免让法律无所适从﹐所以﹐应该请专业的律师拟定或修改合同﹔2﹑律师不可从合同表面用词来判断行为的性质﹐而应从前后文及实际履行情况﹐作出实质性的判断。


  • 2015-10-20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被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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