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XX受理的东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2XXXX7295.5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2.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1、被诉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2、涉案产品使用了现有技术;3、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四、被答辩人主张的经济损失过高。经审理,深圳中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侵害原告专利权的产品,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专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合判定被告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15万元。此外,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同时侵害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在另案中,深圳中院也认定了被告侵权成立,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支出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