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二审
【当事人】
上诉人:赵XX律师:苏某某
被上诉人:程X某律师:周燕君
第三人:王某某、某公司
【基本案情】
2020年,双方健康权纠纷,程X某申请查封了第三人名下的车辆。
2021年3月8日,案外人赵XX申请执行异议,宁波高新法院驳回申请。
2021年5月13日,案外人向高新区法院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赵XX的诉讼请求。
2022年3月1日,案外人就一审判决又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22年5月18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经过】
案件从健康权纠纷的一审二审,到案外人执行异议的申请、一审和二审,被上诉人程X某全权委托本律师代理了整个案件,整个案件经历了很多的困难,目前二审判决终于下来了,驳回了对方的诉讼请求,查封的财产归我方当事人。
这个案件上次案例中我们讲了一审的办理情况,目前二审已经审结,现在讲讲二审的审理经过,也是万般曲折。本案一审判决后,15天内对方就提起了上诉,年后中院立案受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8日开庭审理,三方都参与了庭审。我方因为与第三人的纠纷判决第三人赔偿我方款项,第三人没有任何其他财产,只有名下一辆货车。但是上诉人赵XX提出在我方查封前就已经购买了车辆,只是还没过户。法官详细的调查了整个案件的始末,细致的了解了整个交易的过程。作为被上诉人的代理律师,我提出了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定金54000元是银行转账支付,为什么余款110000元这么大金额的却是现金支付?上诉人的代理律师和第三人的回答各执一词,第三人一会赞同上诉人代理律师的说法,一会儿不赞成。第二个问题是既然车辆已经交付,请问车辆是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以什么方式交付的?在我提出第二个问题的时候,庭审的法官立马追问:请上诉人的代理律师先回答,第三人先不要回答。于是第二个问题上诉人的代理律师称好像是在一个停车场交付的,第三人称是在一个山坡上上交付的。双方的回答完全驴唇不对马嘴。
类似这类案件,往往被执行人也就是本案的第三人都与案外人也就是本案的上诉人会想法一致,都希望车辆已经交易完毕,不是被执行的财产。因为案外人希望交易完成,车辆归其所有。而第三人希望自己被执行的财产已经卖了,就不用被执行,否则成为执行财产,案外人还要向其追讨支付的定金。但是事实胜于雄X,没有完成的交易就是没有完成的,案外人和第三人尽管经历了一审,对于整个交易过程的描述还是漏洞百出,无法自圆其说。
最终这个案件终于迎来了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判决车辆归我方当事人所有。
【法院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对案外人的异议,已登记的机动车等特定动产,原则上应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是否系权利人。本案中,案涉车辆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上诉人赵XX虽主张其系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但既不能提供其已向第三人支付全部购车款的付款凭证,又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车辆被执行法院采取查封措施之前已经实际占有并使用该车辆,故上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上诉人赵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本案历经两年诉讼,最终尘埃落定,首先要感谢的是我方当事人一直以来对本律师的信任。在办案的过程中,本律师详细记录整个办案的流程和内容,光办案记录就有厚厚的一沓,其中一项与法院的沟通记录就长达上百条,当事人或许就是看到我们的付出,才更坚定了维权的决心。也正是由于当事人的坚定、信任,作为律师的我们更加没有顾虑,勇往直前,就算案件的办理过程遇到打不通联系电话、等开庭,开庭审理,又等判决等等种种曲折,但是只要坚持不懈一定能争取到该争取的利益。
当事人与律师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双方的互相信任是案件能够办理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