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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店铺侵犯商标权,全程把控批量代理助力权利人省心维权

  • 知识产权
  • (2021)京0107民初XXX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梦律师
异地店铺侵犯商标权所涉案件数量极多。本所团队经过分析案件情况,代理进行批量诉讼维权工作,全程把控案件进展,尽可能让客户省心省力,减少成本支出,最大化维护客户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浙江某食品有限公司是家喻户晓的食品品牌“XXX”的经营者。因发现北京存在多家店铺未经许可,擅自在店招、店内装潢等位置突出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标识,并以原告名义销售侵权产品的情况,特委托本所团队维权。

    所涉案件数量极多,本案是诸多案件之一。本所团队经过分析案件情况,代理进行批量诉讼维权工作,全程把控案件进展,尽可能让客户省心省力,减少成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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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书摘录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7民初XXX号

    原告: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XX食品店,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经营者:XX,具体信息不详。

    法院认为部分节选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北京XX食品店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原告某食品公司依法取得了涉案四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且均在有效期内,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北京XX食品店在其店铺门头及灯箱以较为醒目的方式突出使用“XXX”标识,根据其使用的位置、方式,显然具有标示商品来源以达到使相关公众区分不同商品提供者的目的,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被控侵权标识为“XXX”,其中的主要识别部分“XXX”与涉案商标一、二“XXXXXX”、涉案商标三的主要识别部分“XXXXXX”在读音、字体、排列方式上相近,与涉案商标四相同,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或者认为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综上,本院认为被告北京XX食品店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某食品公司涉案四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XX食品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害第XX1号、第XX2号、第XX3号、第XX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北京XX食品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某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及合理支出2500元,两项共计12500元;

    三、驳回原告某食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审判员XX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XXX

    书记员XX


  • 2022-09-13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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