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XX委托过来的一件陈年旧案,时间跨度7年多,案件当初执行终本。
我在接手后,重新调取诉讼档案、执行档案,重新研究后认为有机会执行到位。
有一条思路法院和XX多年前都没有考虑到,就是扩大执行主体。本案中有一个保证人未承担担保责任,但是该保证人的投资人,可以依法予以追加,但是XX当年没有这么多,在调查这个保证人的投资人后,我们发现,他是比较有钱的。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马上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追加被执行人。最终实现了该笔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