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晋0581民初3705号
原告:温州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迎文,北京市XX律师
被告:山西煤炭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判决:
一、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600余万元及利息
二、被告支付原告质保金300余万元及利息。
审判员:李某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