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红检刑不诉〔2022〕137号
被不起诉人王XX。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4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旭肇,上海XX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X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4月,被不起诉人王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非法获利,通过微信联系后向他人提供其本人中国XX、中国XX银行、XX银行、中国XX银行、XX银行账户及密码、手机等,配合刷脸验证并现场办理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非法获利人民币32700元。经查,2022年4月16日,居住在本市红桥区的谢XX等6名诈骗案件被害人向王XX的中国XX银行账户转款共计229484.15元该账户当日进账流水共计885030.35元。2022年4月28日,被不起诉人王XX经电话通知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2年8月10日,被不起诉人王XX向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退缴犯罪所得32700元。2022年11月28日至12月1日,被不起诉人王XX自愿退赔谢某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退缴全部犯罪所得并自愿退赔了部分诈骗案件被害人的损失,此次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XX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已建议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依法没收。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