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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经律师辩护不起诉

  • 刑事辩护
  • 津红检刑不诉〔2022〕137 号
刑事辩护
朱旭肇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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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旭肇律师办理的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当事人系程序员,因买卖本人银行卡涉案。经辩护律师积极沟通,提出当事人愿意在法定责任之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方案,得到检察机关采纳,最终即便当事人不是在校生也不是未成年的情况下同意对当事人做不起诉处理。

案件详情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红检刑不诉〔2022〕137号

  被不起诉人王XX。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4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旭肇,上海XX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X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4月,被不起诉人王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非法获利,通过微信联系后向他人提供其本人中国XX、中国XX银行、XX银行、中国XX银行、XX银行账户及密码、手机等,配合刷脸验证并现场办理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非法获利人民币32700元。经查,2022年4月16日,居住在本市红桥区的谢XX等6名诈骗案件被害人向王XX的中国XX银行账户转款共计229484.15元该账户当日进账流水共计885030.35元。2022年4月28日,被不起诉人王XX经电话通知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2年8月10日,被不起诉人王XX向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退缴犯罪所得32700元。2022年11月28日至12月1日,被不起诉人王XX自愿退赔谢某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退缴全部犯罪所得并自愿退赔了部分诈骗案件被害人的损失,此次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XX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已建议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依法没收。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2022-12-29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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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旭肇律师 上海靖霖(天津)律师事务所醉驾案件研究与辩护部主任,毕业于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刑事侦查专业。在校期间高分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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