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03民初9109号
原告:大连市XX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周XX,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乔,辽宁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
法定代表人:熊X。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市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市XX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市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市XX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