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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交通事故
  • (2022)冀1028民初1230号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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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冀1028民初1230号

  原告:xxx,女,现住:xxx

  原告:xxx,男,现住:xxx

  委托代理人:刘海峰,河北XX律师。

  被告:xxx,男,汉族,现住:xxx

  被告:xxx支公司,住所地: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6618.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6000元、护理费11126元、伤残赔偿金19895.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104元、交通费3000元、拖车费200元、复印费50元,共计55393.5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xxx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xxx、原告xxx49536元。此款项直接汇入xxxxx。

  二、被告xxx赔偿原告xxx复印费50元。此款项直接汇入xxxxx。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0元,由被告x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李 x 春

  二0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刘     x


  • 2022-07-23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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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峰,男,汉族,中共党员,毕业于河北大学,现执业于河北驰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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