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云0114民初8910号
原告:云南XX,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东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0100MA6PTWG59R。法定代表人:石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定洪,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苏XX公司,住所: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124129XP。法定代表人:杨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专兵,江苏XX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XX与被告江苏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受理。
原告云南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270454.4 元;并以该款项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系XXX施工的发包方,原告系该工程项目的承句方。2021年7月7日,双方签订了《云南片区年度定向钻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对工程概况、工期、合同价款、付款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了约定。《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对案涉工程昆明市XX公司的天然气安装使用项目(林溪路与红创路交叉口,世林国际别墅燃气 )、红创路燃气1段、跨红创路燃气 2 段进行了施工,已履行完毕自己的施工义务。2021年8月1日,双方对案涉工程款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为 270454.4 元。案涉工程已投入使用,原告多次催要该工程款,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向原告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苏XX公司于 2022年12 月 31日前向原告云南XX支付工程款 270454.4元;
二、若被告江苏XX公司未按本调解协议支付款项,则原告云南XX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产生的民事纠纷就此了结。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679 元,保全费 1872.27 元,由原告云南XX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
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伏X
书记员 周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