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冀0505民初699号
原告:孙XX,男,199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任泽区任城镇大东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河北XX律师。
被告:李X,男,199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任泽区任城镇大东XX。
原告孙XX与被告李X民问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筒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X于2022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孙XX借款本金10000元,被告李X于2023年1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孙XX借款本金20000元,被告李X于2023年4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孙XX借款本金30000元,被告李X于2023年7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孙XX借款本金40000元,被告李X于2023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孙XX借款本金50000元,被告李X于2024年1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孙XX借款本金50000元,被告李X于2024年4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孙XX借款本金50000元,被告李X于2024年7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孙XX借款本金50000元:
二、如被告李X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项按时足额偿还原告孙XX借款本金,原告孙XX可就剩余未偿还的全部借款本金向被告李X一次性主张权利:
三、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云国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