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案号:(2022)渝0110民初10272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赵XX与郭XX系夫妻关系,结婚时间近20年,婚后育有一子,现已成年。2021年,赵XX得知郭X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子王XX自2016年开始相识,并且王XX在知道郭XX有家室的情况下仍与其发展并保持不正当的关系,自2016年至赵XX知道时,郭XX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先后向王XX转账近300万元以及为其购置房产等。后赵XX找到承办律师,并寻求律师帮助其维权。
办案经过
承办律师在接待咨询过程中详细询问了赵XX具体情况,承办律师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置权,对于非日常生活需要的开支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应取得一致意见,郭XX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处置给王XX的行为,不仅有悖于公序良俗,也损害了赵XX的财产权益。
结合赵XX的陈述了解到,赵XX所知晓的相关信息均是听他人陈述,关于具体转账金额及证据不明,对王XX的身份情况无法核实。承办律师在接受代理后先依法查询了王XX的相关身份信息,以王XX和郭XX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再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了郭XX以及王XX的微信转账记录以及银行流水,确定了转账金额;同时对王XX名下财产采取了相关保全措施,确保胜诉后具备执行条件。
经查询,郭XX近五年向王XX的实际转账金额仅为100多万元,与委托人掌握的具体情况不一致,庭审中,承办律师对此重点提出意见,即二人的不正当交往具有隐蔽性,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关于赠与金额的认定,不能苛责赵XX严格按照举证规则充分举证,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来认定,最终人民法院采纳承办律师的观点,认为被告王XX在与被告郭XX短信交流的过程中,认可郭XX这些年给付其259.2万元,金额具体,构成清晰,内容明确,应予认定。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赵XX与被告郭XX系合法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郭XX与王XX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子女,被告王XX明知郭XX有配偶而充当第三者,违背了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原告赵XX未举示证据证实二被告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被告是构成重婚及相关责任可另行依法处理。原告赵XX与被告郭XX系合法夫妻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资金和财产,当然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郭XX将其中的部分款项无偿支付给被告王XX,未取得共同共有人即原告赵XX的同意,该赠与行为侵害了原告赵XX的财产权,同时也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判决:1、被告王XX在判决生效后向原告郭XX返还赠与款项;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审判人员余波
法官助理胡源
书记员罗X
裁判日期二0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