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川1324民初1651号
基本案情:原告石X,男,湖南省祁东县人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欧阳移和,湖南XX律师
被告康X,男,四川省仪陇县人
石X与康X在广州因工作相识,后互有生意来往,2020年11月23日,康X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石X借款三万元,石X以微信转账方式给付康X,康X当场出具借条,康X承诺2021年5月1日归还,双方未约定借期利率。
办案经过:石X在借款到期后一直催促康X还款,康X还了3000元,此后再无法联系。石X因此委托本律师 起诉,诉讼前我方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查封冻结康X所有账户和支付平台,康X在微信无法转账时收到法院通知,因此主动与法院联系,要求协调处理。
2023年3月24日,法院主持调解,我方提出,借款时约定还款是2021年5月1日,当时没有约定利息,是完全看重朋友情谊,现康X已经近2年未还款,因此我方主张计算逾期利息,利息为2000元,这及合乎情理,也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于是答应石X的逾期利息2000元,并支付法院诉讼费用。
办案结果:被告康X下欠石X27000元,逾期利息2000元,合计29000元,由康X在2023年4月30日前向石X偿还完毕,诉讼费263元由康X负担。
此调解书生效后,康X如未履行,需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法院将依法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和拘留。
审判员 莫某某
书记员 孙某某
二0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