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沪0120民初24738号
原告:沈XX,女,198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XX市奉贤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铭,XX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储XX,男,1974年7月25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储XX于2022年1月30日前返还原告沈XX 27. 000元;
二、原、被告已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原告沈XX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楠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梅X
书记员 韩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