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X诉段X、高X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3)川0681民初220号
段X、高X系夫妻关系,因经营周转需要向原告黄X借款。2019年1月,在银行营业大厅,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黄X现金20万元(贰拾万元整),借款时间2019年1月7日至2019年7月7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段X账户转款200 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按1分计算。
被告段X、高X承诺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并未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2021年5月31日,被告段X在《借条》上手书承诺,承诺在2021年9月30日前还清借款本金200 000元并按月利率1%的标准支付利息,一次性偿还。并承诺若不能按期足额归还,还应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差旅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
多次催收无果,原告找到了本代理人,在准备好证据后,本代理人为黄X拟好起诉状,于2022年10月向法院起诉立案,要求段X对2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还款责任;高X对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023年1月经法院判决由被告段X承担本案本息及诉讼费、担保费;高X对20万元借款本金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过程中,高X以其与段X于2021年离婚为由,所有债务由段X承担抗辩其不应该承担责任。20万元的借条系由段X和高X共同签字,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离婚对于债务的分割只能在段X和高X之间产生效力,并不能对原告产生法律效力。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