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206民初11056号
原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XX。
法定代表人:谢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
被告:台州佰澄瀚龙贸易有限公司(原名厦门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赤城街道城东湖公馆2幢2单XX。
法定代表人:裴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X,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XX公司与被告台州佰澄瀚龙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广州XX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XX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 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 王XX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