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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XX里区人民法知产案件和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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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闽0206民初11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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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知产案件顺利和解结案。

案件详情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206民初11056号

原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XX。

法定代表人:谢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

被告:台州佰澄瀚龙贸易有限公司(原名厦门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赤城街道城东湖公馆2幢2单XX。

法定代表人:裴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X,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XX公司与被告台州佰澄瀚龙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广州XX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XX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 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  王XX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21-12-01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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