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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A公司申请杭州XX投资管理公司强制清算(重点因无账册无法清算)

  • 非诉讼类
  • (2017)浙0103清申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郑小红律师
被申请人强制清算裁定拿到后,起诉清算责任纠纷,胜诉。

案件详情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介绍:

A公司是某集团直属事业单位,B公司为一家投资管理公司,2010年2月份B公司租赁A公司物业,后因未支付租金被A公司起诉,后于2012年8月达成调解协议,B公司在2012年10月和年底前分2期支付完100万租金(含违约金等),任何一期不支付的,A可以针对全款申请强制执行,后B公司分文未支付,A申请强制执行,后B公司被工商吊销营业执照,法院终结本次执行,案件一直处于僵尸状态,5年后,A公司找到本所本律师,要求想办法制约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让其生活得随心所欲,接受委托后,调查相关案卷和证据,进行分析,本案可申请B公司强制清算,且其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一直未清算未注销,因此,遂于2018年6月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对B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法院受理后,摇号确定了清算组,经过清算组公告提交账册以及申报债权等程序,后B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无法提交用于清算的财务账册,导致无法清算,清算组终结清算后,法院于2019年1月份裁定因无法清算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债权人可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追究股东连带责任。


郑律师点评:

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是债权人的权利,是对一些执行不到钱且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一种新型的追债方式,穿透股东有限责任这堵墙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进而执行到位的一种措施,在2019年年末最高院发布九民会纪要之前,只要有法院作出无法清算的裁定,便可直接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所有股东的连带责任,但是,九民会纪要排除了一些不参与经营不担任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的小股东的连带责任,关于申请公司强制清算,后追究股东连带责任这快,本律师团队在2019年有相应的法律产品获得市律协三等奖,这块内容本律所本团队做得非常专业,各个细节问题均涉及过,代理过正方(追究股东连带责任)胜诉,也代理过反方(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胜诉,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郑律师建议或意见:

在穿透股东有限责任这层防火墙追究股东连带责任时,有很多注意事项,比如,如果公司在此之前已经存在破产原因等因素而在强制清算转入破产程序后,即不能用以上方法,而要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2018-04-13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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