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已经生效调解书胜诉——再审案件驳回重复起诉案例:(2017)鲁0103民再25号
案情简介:
原审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黄金商场未按照合同约定为XX公司办理过户手续,后双方诉至济南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并作出调解书,此后向济南中院申请执行,但后来不知何原因执行停止。XX公司因着急,经办人不了解法律规定,就直接向法院起诉,形成案涉法院调解书。
办理过程:
1、涉案民事调解书严重违反法律程序,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济南仲裁委员会调取的(2016)济仲裁字第0230号调解书、《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证明原审原、被告在本案诉讼之前,曾经就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向济南仲裁委申请仲裁,济南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济仲裁字第0230号调解书,被申请人依据该调解书向济南中院申请了执行。后原审原、被告又隐瞒了仲裁裁决情况,伪造证据,就同一案件、同一标的、同一个房屋买卖关系、同一案件事实与请求于2016年5月4日向市中区法院起诉,市中区法院受理后并作出了(2016)鲁0103民初3014号民事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涉案民事调解书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2、再审申请人XX物业一直租赁涉案房屋办公,根据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对涉案房屋有优先购买权。原审原、被告在未通知XX物业的情况下,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假诉讼并串通调解,致使XX物业合法权益受损。3、原审原、被告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但其双方在本案诉讼中向法院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与前一份合同落款时间为同一天,但合同约定由市中区法院管辖,明显违背正常的交易习惯,系伪造证据虚假诉讼以转移房产。
案件结果:
原审原告XX公司与原审被告黄金商场之间因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双方以同一事实、同样的诉讼请求已经达成仲裁协议并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后达成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书中明确载明“本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收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且该仲裁调解书已经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济南市仲裁委员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成立的合法仲裁机构,其作出的生效仲裁调解书与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因此,依照前述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确认原审原告XX公司再次向本院起诉,已构成重复起诉。再审申请人XX物业、XX商务请求撤销(2016)鲁0103民初3014号民事调解书,符合前述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6)鲁0103民初3014号民事调解书。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济南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济南XX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审 判 长 徐计方
人民陪审员 曹XX
人民陪审员 田XX
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