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与XXX民间借贷纠纷霞浦县人民法院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闽0921民初1998号
案情简介:
原告:雷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熙庭,北京XX律师。
被告:何XX
被告:陈XX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XX
2021年9月13日起,何XX、陈XX因投资需要陆续向雷XX借款。关于本金,何XX承诺如雷XX有需要,提前告知,何XX就安排退还。关于利息,何XX承诺依约给付。但是,何XX诉前突然告知雷XX,无法继续还本付息。经雷XX多次催收,何XX、陈XX一直拒绝还款。为维护雷XX的合法权益,雷XX向霞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经过:
本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后,对本案案件进行分析形成案件分析报告。在与原告方沟通后,发现虽案件当事人双方沟通以投资的方式获取收益,然根据双方的交易行为,双方实际上构成民间借贷关系。本案的关键点就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关系?据此,我方整理了双方的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材料作为证据提供,用以证明原告出借本金,不承担本金损失,被告支付利息,原、被告之间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雷XX将款项交付给何XX的预期纯粹是为了追求资产的固定本息回报,对于此类达成的合意,虽看似投资或理财,但实为民间借贷,应当按照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处理。因此雷XX主张其与何XX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合法有据,予以确认。
判决如下:一、何XX、陈XX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雷XX借款本金XXX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XXX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何XX、陈XX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二、何XX、陈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雷XX赔偿财产保全费损失5000元;
三、驳回雷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10819元,由何XX、陈XX负担。
审判员:江 静
时间: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