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7 月 29 日,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给退休员工叶X购买了团体人身保险,保险期间为 2021 年 7 月 29 日至2022 年 7 月 28 日。被保险人叶X因被蜱虫咬伤,感染新型布尼亚病毒,经医治无效,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去世。原告向被告平安XX公司申请理赔,被告以不是意外身故为由,仅在 2022 年 7 月 15 日赔偿基础身故保险金 3 万元,拒绝赔偿意外身故保险金 16 万元。
《人身保险合同》中对意外事故的释义为“指外来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导致被保险人的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叶X因新型布尼亚病毒感染身故,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依照医学常识可以认定新型布尼亚病毒非人体自生,符合《人身保险合同》中对意外事故的释义,因此被告平安XX公司应当按照《人身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原告意外身故保险金 16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