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某芜湖公司向无锡市滨湖区XX提起民事诉讼,称被告一某盐城XX与被告二某无锡市副食品商行侵害了其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侵权损失共计550000元人民币。
我方收到被告二当事人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原告、一审法院取得了联系,对本案的争议焦点、事实情形及原告的诉请进行了了解。
该案事实是,某食品商行向盐城XX进购了一批脱骨鸡爪,盐城XX制作鸡爪时,原有的品牌商标包装袋用完了,就去互联网上剪切了原告公司的商标图案,进行了贴标制作。该食品商行并不知晓其订购的产品系侵权商品,对原告要求其承担天价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仅不知情,也无力承担。
经我方与法院、原告的积极沟通,双方当事人初步达成了一致意见,但是对赔偿金额,还是一度无法达成一致。
该案开庭审理后,我方依然主动与原告取得联系,表示虽然我方当事人并不知晓侵权行为,但还是愿意承担一部分的赔偿责任,但原告诉请的55万元未免价格过高,实在无力承受。最终,在双方律师的努力下,我方当事人向原告赔偿2000元,原告表示不会再向我方追究其他责任。
后,本案调解结案,成功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