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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解雇引发赔偿战!被告被判支付巨额赔偿金!"

  • 损害赔偿
  • (2022)粤0307民初10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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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分析案件的法律问题,找出法律依据,为原告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并在诉讼过程中积极维护原告的权益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和法律论证,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并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原告的权益。为原告评估和阐述案件的法律风险帮助原告理解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 在可能的情况下,可能会与被告或其代理人进行协商和调解,寻求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通过妥善处理纠纷,帮助原告达到和解或其他有利的解决结。

案件详情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307民初10686号

  原告一:张XX,女,汉族,1971年3月8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华容县。

  原告二:陈X,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斌,广东XX律师。

  被告:李XX,男,汉族,1970年7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

  原告张XX、陈X诉被告李XX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20日在深圳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斌、被告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支付残疾赔偿金129.756元,向原告二支付残疾赔偿金155.707.2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支付伤残等级鉴定费3.276元,向原告二支付伤残等级鉴定费3.276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二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47.479.77元;4、请求人民法院酌定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向原告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以上共计364.494.97元。5、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31日晚上20时许,被告李XX驾驶车辆途经深圳市大鹏新XX分岔口时,因会车问题与原告一张XX、原告二陈X以及某真三人发生口角。随后,李XX驾驶车辆返回其位于深圳市大鹏新XX的住处,在家中取了一把尖刀后步行返回发生口角的地方,双方再次争执过程中,被告李XX率先动手与原告二陈X扭打起来,被告李XX妻子何XX上前劝阻时被原告一张XX拍打头部,李XX见状掏出尖刀先后刺伤张XX、陈X,致使张XX腹部一处被刺伤、陈X腹部、右侧肺部两处被刺伤。经法医鉴定,张XX、陈X的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二级。原告一张XX于2020年12月31日入院治疗,于2021年1月16日出院,住院天数为17天,出院诊断为创伤性肝破裂、开放性腹部损伤,失血性休克(代偿期)、双侧胸腔积液;原告二陈X于2020年12月31日入院治疗,于2021年1月16日出院,住院天数为17天,出院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右侧开放性血气胸、右肺挫裂伤(左下肺破裂)、开放性腹部损伤、开放性肝破裂、膈肌破裂。被告以上违法犯罪事实以及原告一、原告二治疗情况均已被(2021)粤0307刑初10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2021)粤03刑终23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查明确认。且(2021)粤03刑终23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此被告李XX刑事部分被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民事部分被判处赔偿原告一张XX直接经济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41508.19元、赔偿原告二陈X直接经济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66579.85元。二原告对以上判处并无异议,该判决也已生效。2021年11月9日,原告二陈X向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申请伤残等级检验鉴定,经鉴定,原告二伤残等级评定为三个拾级,即肺破裂修补术后评定为伤残拾级、肝破裂修补术后评定为伤残拾级、膈肌破裂修补术后评定为伤残拾级;2021年11月23日,原告一张XX向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申请伤残等级检验鉴定,经鉴定,原告一伤残等级评定为拾级。鉴于此,原告一、原告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残疾赔偿金、伤残等级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上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东省202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等法律法规计算如下:

  1、残疾赔偿金:原告一的伤残等级为拾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0%,参照《广东省202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2020年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64.878元的标准,残疾赔偿金为129.756元(64.878元/年×20年×10%);原告二的伤残等级为三个拾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2%,参照《广东省202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2020年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64.878元的标准,残疾赔偿金为155.707.2元(64.878元/年×20年×12%)。2、伤残等级鉴定费:原告一、原告二因伤残鉴定分别支出的鉴定费3.276元均属定残的合理支出。3、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起算时点为原告二定残日,原告二定残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原告二父亲陈XX,1958年2月19日出生,在原告二定残日时年满63周岁,被扶养年限为17年;原告二母亲文XX,1959年11月10日出生,在原告二定残日时年满62周岁,被扶养年限为18年;两人共生育包括原告在内的四名成年子女,参照2020年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每年40.581元的标准,原告二父亲母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为40.581元/年×(17年+18年)×12%÷4=42.610.05元。原告二女儿陈XX,2005年6月4日出生,在原告二定残日时年满16周岁,被扶养年限为2年,原告二女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为40.581元/年×2年×12%÷2=4.869.72元。以上共计47.479.77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一、原告二的伤残等级鉴定,请求人民法院酌定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向原告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不承担全部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根据一审(2021)粤0307刑初10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二审(2021)粤03刑终23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20年12月31日晚上20时许,被告李XX驾驶车辆途经深圳市大鹏新XX分岔口时,因会车问题与原告一张XX、原告二陈X以及某真三人发生口角。随后,李XX驾驶车辆返回其位于深圳市大鹏新XX的住处,在家中取了一把尖刀后步行返回发生口角的地方,双方再次争执过程中,被告李XX率先动手与原告二陈X扭打起来,被告李XX妻子何XX上前劝阻时被原告一张XX拍打头部,李XX见状掏出尖刀先后刺伤张XX、陈X,致使张XX腹部一处被刺伤、陈X腹部、右侧肺部两处被刺伤。被告李XX刑事部分被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民事部分被判处赔偿原告一张XX直接经济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41508.19元、赔偿原告二陈X直接经济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66579.85元。两原告对以上判处并无异议,该判决也已生效。

  2021年11月9日,原告二陈X向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申请伤残等级检验鉴定,2021年11月16日原告二伤残等级评定为三个拾级,即肺破裂修补术后评定为伤残拾级、肝破裂修补术后评定为伤残拾级、膈肌破裂修补术后评定为伤残拾级;2021年11月23日,原告一张XX向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申请伤残等级检验鉴定,经鉴定,原告一伤残等级评定为拾级。

  原告二陈X父亲陈XX1958年2月19日出生,母亲文XX1959年11月10日出生,陈X女儿陈XX2005年6月4日出生。陈X父母共生育包括陈X在内的四名成年子女。

  两原告因伤残鉴定分别支出鉴定费3276元。

  上述事实有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意见书、(2021)粤03刑终23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侵害人身权益,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被告李XX主张其已承担刑事责任及原告先动手,故其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问题。本院结合上述一、二审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已认定犯罪事实“发生口角后,李XX驾驶车辆返回住处,在家中取了一把尖刀后步行返回发生口角的地方,双方再次争执过程中,被告李XX率先动手与原告二陈X扭打起来,被告李XX妻子何XX上前劝阻时被原告一张XX拍打头部,李XX见状掏出尖刀先后刺伤张XX、陈X”,可以看出,被告李XX持刀伤人已明显超过普通争执打架侵害程度,直接导致两原告人身损害。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故两原告有权向被告李XX主张侵权责任,且上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与本案主张的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不重复。

  关于残疾赔偿金、伤残等级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参照《广东省202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2020年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64.878元的标准,原告一伤残等级为拾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0%,残疾赔偿金为129.756元(64.878元/年×20年×10%);原告二伤残等级为三个拾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2%,残疾赔偿金为155.707.2元(64.878元/年×20年×12%)。此外,两原告因伤残鉴定分别支出的鉴定费3.276元,属定残合理支出,应由被告赔偿。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起算时点为原告二定残日2021年11月16日。原告二父亲陈XX1958年2月19日出生,在原告二定残日时年满63.75周岁,被扶养年限为16.25年;原告二母亲文XX1959年11月10日出生,在原告二定残日时年满62.75周岁,被扶养年限为17.25年;两人共生育包括原告在内的四名成年子女,参照2020年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每年40.581元的标准,原告二父亲母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为40.581元/年×(16.25年+17.25年)×12%÷4=40.783.9元。原告二女儿陈XX2005年6月4日出生,在原告二定残日时年满16.4周岁,被扶养年限为1.6年,原告二女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为40.581元/年×1.6年×12%÷2=3.895.8元。以上共计44.679.7元。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及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之规定,本院酌定被告分别向原告一、原告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12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XX、陈X分别支付残疾赔偿金129756元、155707.2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X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44679.7元;

  二、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XX、陈X分别支付伤残等级鉴定费3276元、3276元;

  三、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XX、陈X分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12000元。

  四、驳回原告张XX、陈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1元(两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1161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上述费用,逾期缴纳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仿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谷XX


  • 2022-08-07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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