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郑XX、刘XX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损害赔偿
  • (2023)鲁 1002 民初 2338 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昌训律师
为其出庭应诉,为其申请调查取证,通过专业法律服务,为其减少了赔偿责任。

案件详情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鲁1002民初2338号

  原告:郑XX(身份证号码:XXX),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山东XX律师。

  被告:刘XX(身份证号码:XXX),男,195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训,山东XX律师。

  原告郑XX与被告刘XX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XX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张XX,被告刘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李昌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刘XX赔偿郑XX医疗费32 569.82元(其中住院费:31 069.6元、门诊费:1 105.22元、立健药店医用护理垫费用:3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 300元(23天×100元/天)、误工费16 126.03元(49 050元/365天×120天)、护理费4 031.51元(49 050/365天×30天)、交通费200元、鉴定费7 80元,以上共计56 007.36元;2、由刘XX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2年6月4日20时40分许,郑XX搭乘亲戚车辆回家,其亲戚将车辆停放在刘XX草厦子门口停车位中,欲将郑XX送至楼上后离开,刘XX出来找郑XX理论,不允许郑XX的亲戚将车辆停放在其草厦子门口,理论过程中刘XX用方凳将郑XX右肩部打伤,经法医鉴定,郑XX右肩部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双方就赔偿事宜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故成诉。刘XX答辩称,对双方确实发生过纠纷没有异议,对郑XX的合理损失也认可赔偿,郑XX诉请的金额不合理,数额也过高。郑XX在诉状当中的陈述与客观事实不符,刘XX本人是所在楼层的楼长,又受竹岛派出所和所在社区的委托作为协管员,负责所在楼宇车辆的进出停放,刘XX正是在履行这一职责的过程当中,告知郑XX的亲戚该处不能停车,其亲戚称送下人就走,刘XX再未提出异议,后亲戚走后,郑XX也回家了,可能郑XX因对其劝阻停车的行为不满,并开始借酒滋事,声称要弄死刘XX,并边走边喊扑向刘XX,刘XX拿马扎阻挡,所以才产生了冲突,郑XX本身具有严重的过错,法院应当合理的划分双方之间的责任,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合理的赔偿范围。

  综上,郑XX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XX医疗费19 304.89元、误工费9 675.62元、护理费2 1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 380元、交通费19.2元、鉴定费468元,以上合计33 007.71元;二、驳回原告郑XX的其余诉讼请求。

  审 判 员 刘XX

  书记员长友吉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 2023-08-23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被告承担60%责任,原告承担4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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