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单位临时铺垫的辅助道路上发生事故导致通行人死亡,建筑施工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甲公司系某高速路段的施工单位,为方便施工甲公司在高速路路基旁铺垫了临时辅助道路,并未对该道路进行封闭管理,也没有张贴任何安全警告标示。乙村民驾驶拖拉机在该路段通行时,车辆侧翻导致乙死亡。一审法院认为,甲公司铺垫的临时辅助道路属于施工范围,在施工期限内应考虑社会车辆、行人在该路段通行的可能性以及通行时存在的安全隐患,负有提供该路段的通行车辆安全保护措施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义务。现有证据表明在施工过程中,甲公司并未实际履行该项义务,故对本案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一审法院认定甲公司应对乙村民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甲公司对其施工场所内形成的外观上足以供机动车通行的临时道路并未采取封闭或限入措施,导致公众车辆任意进入。安全状况不明的区域通行发生事故,具有一定过错 ,维持了赔偿比例。
法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施行封闭管理。甲公司修建的临时辅助道路与普通道路外观无异,通行人很难判断出其中的通行危险,甲公司应当对该道路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立禁止通行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