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6民初12289号
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大城子镇政府东侧海惠城XX-2054
法定代表人:程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男,该单位员工。
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XX。
法定代表人:董XX,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雪莲,北京XX律师
第三人:常XX,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XX公司工人,住陕西省咸阳市雪优花园东区21号楼1单XX。
原告与被告、但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与2023年6月13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北京XX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向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XX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