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
去年10月王某(化名)因涉嫌组织卖淫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当月底其被逮捕继续羁押。同年12月该案被移送至海曙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查阅后认为部分情节证据不足,后会见其核实案件事实、分析方案,其不做认罪认罚。
后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了解其对态度后修改意见,再提交。
一周后联系交换量刑意见、确定今年1月底提起公诉。
2月中旬法院受理案件,后多次会见告知指控事实、罪名及意见,确定继续做罪轻辩护、不做认罪认罚。4月下旬参加庭审,质证、辩论,并记录控方意见。庭后,再次修改意见,邮寄给承办法官。
原本建议十三年,在没有认罪认罚的情况下,事前准备充分,庭审合理抗辩,最后降低刑期两年,至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