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人民法院审理关于原告刘X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2009年原告刘X与被告张X在当地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务。2019年原告刘X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2023年11月原告刘X再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希望由一人抚养一个孩子。被告张X在庭审过程中,希望等孩子读大学之后再离婚,以此来达到拖延离婚的目的。
办案经过
代理人在代理该起案件之后,多次与被告及法官沟通,原告是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且原告在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予离婚之后,与被告一直处于两地分居的状态,分居长达四年之久。符合我国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最终被告同意离婚,且同意两孩子由夫妻二人分别抚养,抚养费由各自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