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婚姻家庭
  • (2021)豫0423民初364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谭文倩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私自用夫妻共同财产多次给他人转账等来维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律师积极指导原告整理证据,全面考虑整个案件,通过诉讼过程中的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很好的结果,当事人对于案件结果很认可。

案件详情

  原告张XX与张XX于2016年结婚并维持夫妻关系至今。2021年1月,张XX发现张XX与黄XX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二人曾结伴出游,张XX曾多次向被告黄XX转账,并为其购买钻戒、充值话费等。原告认为,张XX在婚内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严重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其向被告黄XX多次转账的行为也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应视为无效,故委托提起诉讼,处理涉案争议。

  原告张X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张XX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黄XX)的行为无效;2、被告女士向原告(张XX)返还77198.4元;3、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XX辩称:称:1、被告黄XX不认识原告,原告主体是否适格请求法院核实;2、被告黄XX是本案的受害人,因为被告黄XX不知道张XX已经结婚,被告黄XX与张XX共同生活期间,不仅没有向其骗取或者索要钱财,而且还向张XX支付几万元用于开支;3、被告黄XX和张XX共同生活完全是为了真正的感情,是把张XX当做自己的丈夫,对两人的生活也有一定的付出,根本没有骗财之心,也没有骗财的事实。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XX与被告张XX系夫妻关系,2016年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并维系夫妻关系至今。2021年1月原告发现被告张XX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与被告黄XX保持恋爱关系,且被告张XX曾多次向被告黄XX转账,并为其购买钻戒、充值话费等共计花费77198.4元。

  本案中,被告张XX与原告张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保持与被告黄XX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未经原告的同意,私自用夫妻共同财产多次给被告黄XX转账,并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其购买钻戒、充值话费。被告张XX的上述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张XX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被告张XX的上述赠与行为无效。故原告张XX诉请要求被告黄XX返还其与张XX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于法有据,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黄XX当庭认可被告张XX赠与的DR品牌MYHEART系列简奢款钻戒现仍由其本人持有,故被告黄XX作为受赠与方应当将被告张XX赠与的价值12899元的钻戒、相关支付宝及微信转账共计63600元及充值话费699.4元一并返还给原告张XX。被告黄XX虽当庭答辩称被告张XX多次通过支付宝及微信给其转款系用于两人共同生活租房及住院所用,但被告黄XX未提供直接、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黄XX的答辩意见,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故判决如下:一、被告张XX赠与被告黄XX价值12899元钻戒的行为、并通过支付宝及微信给被告黄XX转账共计63600元行为及为被告黄XX充值话费699.4元的行为均为无效行为;二、被告黄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价值12899元的DR品牌MYHEART系列简奢款钻戒和64299.4元的款项一并返还给原告张XX。


  • 2021-08-25
  •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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