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易X,女,系A大数据公司(下称A公司)实际控制人,B大数据公司(下称B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逮捕。
被告人王X,男,系B公司总经理,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逮捕。
被告人刘X,男,系B公司股东,与易X系夫妻关系,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逮捕。
其他被告人略。
起诉书指控:2016 年4 月、2016 年7月,被告人易X分别注册成立A公司、B公司,后指使被告人王X通过虚报公司规模和产值,从C市高新区发改委承接大数据项目获取国家专项补贴资金,该资金汇入两家公司在XX银行设立的对公账户中。后易X通过与七家商贸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的形式骗取专项补贴资金:王X负责编造虚假合同和申请资金的票据,易X通过虚假的合同、票据并指使他人将国家“借转补”专项资金从以上XX银行对公账户中转入七家商贸公司账户中,后逐步转入被告人刘X的农业银行账户中,骗取的国家专项补贴资金部分被用于偿还易X、刘X的门面房房贷,部分被易X、刘X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支出等。
被告人易某、王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报公司规模及产值、签订虚假采购合同、开具虚假票据的方式,骗取大数据专项补贴共计4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二、 办案经过
检察院起诉之后,一审开庭之前,许兰亭刑辩团队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赵佳宁律师、许X律师、解世平律师分别作为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诉讼,XXX提供全程指导。
经过充分的阅卷、会见、调查取证和分析研判,团队对案情有了比较清楚的认识,决定对全案作无罪辩护。同时,针对案件存在的程序、证据等问题,辩护人向法院提交多份证据,提出对资金流向等情况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等多项申请。遗憾的是,经过三次庭前会议,四次开庭审理,一审判决认定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并分别判处重刑。
一审判决宣告后,三被告人均提出上诉,并继续委托许兰亭刑辩团队律师辩护。辩护人继续向法院提出对本案资金流向等情况作司法会计鉴定、调取相关证据等申请,并全力争取开庭审理。在辩护人、上诉人及家属的共同努力下,本案得以开庭审理。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认定易X等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诈骗罪,对易X等人变更罪名减轻改判。
三、案件结果
一审认定刘X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二审改判,认定刘X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审判人员:刘X、王X、王X全
裁判日期:2022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