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X22)冀02X1民初2X0号
原告:陈X,女,汉族,1XX1年X月12日生,住唐山市路南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娜,北京市XX律师。
被告:王XX,男,汉族,1XX0年X月2日生,住唐山市高新XXXXX。
原告陈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X22年2月1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陈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判决被告自2X21年1X月2X日开始每月支付婚生女王XX抚养费2X00元;X.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X万元,生活困难经济帮助金X000元;X.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X21年1月2X日登记结婚,于2X21年X月1X日生育婚生女王XX。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被告对原告态度冷淡,缺乏关心照顾。婚生女的出生并未改变夫妻感情。王XX在新生儿筛查中发现患有XX酮尿症,XX酮尿症患儿出生后即患有XX酮尿症,因此王XX需终身控制饮食,并辅以药物治疗。虽然婚生女患有如此严重的代谢疾病,可是被告依旧对原告和女儿不管不顾,根本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责任。2X21年1X月2X日,被告及其父母与原告发生争执,甚至对原告拳脚相加。原告无奈于当晚带着王XX返回自己母亲家中居住至今。被告及其家人的行为深深伤害了原告,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原告无奈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X与被告王XX协议离婚;
二、婚生女王XX随原告陈X生活,被王XX告自2X22年1月起每月2X日前支付抚养费12X0元(2X22年1月至X月抚养费合计XX00元于2X22年X月2X日前支付)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2X0元减半收取计1X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路XX
书记员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