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刑事辩护
  • 2018浙07刑初27号
刑事辩护
胡水清律师 当前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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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犯罪金额巨大,由第二被告辩护到第四被告,量刑减轻到8年。(第一被告判刑19年)

案件详情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X自2015年8月为牟取非法利益,租赁场地并雇佣被告人黎X、丁X、江X长期从事出售、虚开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王X还找到被告人楼X为其注册并领取发票。截止案发,王X能过近70余家公司,指使楼X、黎X、丁X前往税务部门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出售及虚开。本案起诉第二被告黎X涉案部分事实如下:

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发票总计税款XXX.22元,价税合计154XXXX2733.89元。

二、虚开发票部分,黎X参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总计税款503XXXX9288.76元,价税合计169XXXX1658.34元。

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黎X多次前往税务部门领取多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每张900-1000元不等的价格(含税控盘、网银U盾、公司营业执照等)贩卖给他人。黎X参与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251张。

律师对策

  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胡水清律师接受黎X家属委托后,积极查阅案卷,反复核对涉案发票数量、税款、价税合计金额,形成以下辩护思路:

一、黎X不构成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被告人黎X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起到帮助作用,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四、黎X主观恶性及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五、从违法所得角度分析,被告人黎X获得较少。

六、黎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起诉书中,被告人黎X作为第二被告诉至法院。经两次开庭辩护,被告人黎X变更为第四,被告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黎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 2018-11-15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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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水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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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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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水清律师,现任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主任,2015、2017年度被义乌市律协评为“义乌优秀律师”。2017年至今担任浙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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