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
原告方:郑X
被告方:某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XXXX公司
律师代理方向:
郑X(原告方)
基本案情:
原告郑X在2022年5月26日收到一条政务短信,短信内容为:您经营的XXXX公司尚未填报年度年报,请在6月30日前填报,逾期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节严重的受到行政处罚。经查,原告发现自己名下被他人冒用身份注册了一家有限公司(即本案第三人XXXX公司),其注册资本10万元,公司类型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原告被登记为其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但原告对此一无所知,在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均未能解决问题后,原告委托本律师介入处理。
办案思路:
本案系工商登记纠纷,本案中,案外人张XX以XXXX公司代理人的名义向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公司,并提交了公司登记申请所需的相关材料,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其提交的文件作出准予设立登记的行政行为,虽符合相关规定但经了解,郑X称其本人并未亲临到业务办理机构,也未曾签过任何公司注册登记的材料,同时,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登记材料等相关文件中“郑X”签名均与原告本人的签名存在明显差别,故我方律师在期限内申请对登记材料中“郑X”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经鉴定,申请登记材料中涉及“郑X”名字签名确不是原告郑X本人所签。最终,法院对原告请求撤销其作出的准予第三人XXXX公司的登记设立的行政行为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月15日核准第三人XXXX公司登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