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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
  • (2020)闽0602民初1815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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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委托本律师起诉被告返还大额借款,法院全盘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案件详情

XX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602民初1815号
原告:XX省XX公司,住所地XX省漳州高新区九湖镇长福村花卉交易中XX,办公地址漳州市芗城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7875941B。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XX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潮鑫,XX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XX省厦门市思明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200MA2YDWT55T。
法定代表人:王X,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林XX,男,汉族,1962年10月1XX出生,住XX省漳州市芗城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XXXX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游XX,XXXX律师。
原告XX省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被告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卢潮鑫及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游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XX公司立即偿还借款XXX元及利息(其中以XXX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30XX起至付清款项之XX止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以XXX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27XX起至付清款项之XX止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2、判令XX公司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168700元;3、林X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XX公司作为XXXX公司(以下简称“一轮XX公司”)的股东,以一轮XX公司需投资位于漳州高新区西北XX的集成电路级单晶硅棒项目厂区建设工程及缴纳土地出让款为由,提出向XX公司借款。故2018年11月13XX,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主要内容:1、XX公司向XX公司借款XXX元,分三笔款项以转账方式打入XX公司银行账户,第一笔款XXX元于2018年11月13XX前到资,第二笔款XXX元于2018年11月20XX前到资,第三笔款于2018年11月30XX前到资。2、借款期限为三个月,以实际借款XX期为准。3、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4、林XX为XX公司提供担保,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的责任,时限为借款周期结束后两年内。5、XX公司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需承担违约金以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费用。6、合同发生争议时,可依法向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XX公司依约出借借款,于2018年11月13XX向XX公司转账XXX元,于2018年11月20XX向XX公司转账XXX元,于2018年11月26XX向XX公司转账XXX元,于2018年11月30XX向XX公司转账XXX元。上述借款期限届满时,XX公司要求XX公司返还XXX借款及利息,但XX公司声称资金周转不灵,暂时无法偿还,并提出再借款XXX元,以盘活资金,方便XX后返还借款及利息。2019年2月26XX,XX公司与XX公司又签订了《借款协议》一份,约定主要内容:1、XX公司向XX公司借款XXX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借款利率为月利息1.5%,于2019年3月30XX前返还本金及利息。2、林XX为XX公司提供担保,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的责任,时限为借款周期结束后两年内。3、XX公司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需承担违约金以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费用。4、合同发生争议时,可依法向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XX公司依约出借借款,于2019年2月27XX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XX公司出借XXX元。该笔借款期限届满后,XX公司多次要求XX公司返还XXX元借款及利息,但截止起诉之XX,XX公司均未偿还。XX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还需承担原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根据合同约定,林XX作为担保人,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XX公司、林XX辩称:一、认可XX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因答辩人投资项目较多,疫情期间经营受到严重影响,资金较为紧张,无法及时凑足款项还款。希望能够宽限45天,待答辩人在此期间进行筹款后再安排付款。二、不同意XX公司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律师费无委托合同,也无相应发票,因此律师费事实存疑,且该律师费过高,即使存在委托律师的事实,也应按正常律师费价格认定,请法院依法驳回或调整律师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2018年11月13XX,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摘录):XX公司向XX公司借款XXX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利率为月利息1.5%,借款期限为三个月(2019年1月31XX前返还借本及利息款),以实际借款XX期为准,计息周期以实际到资的时间来计算,第一笔款XXX元于2018年11月13XX前到资,第二笔款XXX元于2018年11月20XX前到资,第三笔款于2018年11月30XX前到资;林XX为XX公司提供担保,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的责任,时限为借款周期结束后两年内;XX公司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需承担违约金以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费用;合同发生争议时,可依法向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XX公司于2018年11月13XX向XX公司转账XXX元,于2018年11月20XX向XX公司转账XXX元,于2018年11月26XX向XX公司转账XXX元,于2018年11月30XX向XX公司转账XXX元,并由XX公司盖章分别出具四张收款收据交XX公司收执。2019年2月26XX,XX公司与XX公司又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摘录):XX公司向XX公司借款XXX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借款利率为月利息1.5%,于2019年3月30XX前返还本金及利息;林XX为XX公司提供担保,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的责任,时限为借款周期结束后两年内;XX公司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需承担违约金以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费用;合同发生争议时,可依法向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XX公司于2019年2月27XX向XX公司转账XXX元。XX公司至今未还款付息,XX公司于2019年11月11XX与XXXX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服务费168700元,于协议签订后3天内支付84350元,一审判决书领取后3天内支付余款84350元。XX公司遂于2019年11月20XX诉至本院。经XX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9XX作出(2019)闽0602财保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XX公司、被申请人林XX所有的价值相当于XXX元的财产。2020年5月8XX,XXXX开具一张金额为8435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XX公司收执。
本院认为,XX公司向XX公司借款共计XXX元的事实清楚,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以及相应的转账凭证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XX公司依约支付借款,XX公司未按约还款付息,已经构成违约,XX公司要求XX公司偿还借款XXX元及利息(其中以XXX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30XX起至付清款项之XX止按月利率1.5%计算;以XXX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27XX起至付清款项之XX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XX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XX公司委托律师提起本案诉讼,XX公司要求XX公司支付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168700元,符合借款协议的约定,且有XX公司提供的委托合同及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证,即使其中律师费84350元尚未实际支付,但也属于委托合同约定必将发生的费用,为避免讼累,本院予以支持。林XX作为担保人为本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对XX公司在本案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XX公司追偿。
综上所述,XX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XX公司、林XX关于律师费过高的辩称,缺乏证据,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XX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XX起十XX内偿还XX省XX公司借款XXX元及利息(其中以XXX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30XX起至付清款项之XX止按月利率1.5%计付;以XXX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27XX起至付清款项之XX止按月利率1.5%计付);
二、XX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XX起十XX内支付XX省XX公司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168700元;
三、林XX对本案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林XX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XX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995.2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XX起十五XX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福真
人民陪审员  马美娜
人民陪审员  刘亚火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XX
书 记 员  沈XX



  • 2020-08-31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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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潮鑫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刑法学研究生、企业合规师 本硕研读法学七年,具备良好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专业的法律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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