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赣0826民初4160号
原告:康XX,男,汉,1989年12月9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镇滨江XX,身份证号码:362426******4819。
委托代理人:朱永钧,江西XX,特别授权。
被告:李X,男,汉,1987年1月1日生,住江西省泰和 县XX , 身 份 证 号 码 :362426******3839。
被告:郭X,女,汉,1987年6月16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镇滨江XX,身份证号码:362426******3262。
被告:康XX,男,汉,1973年11月1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镇滨江XX,身份证号码:362426******0013。
被告:严运妹,女,汉,1976年4月1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镇滨江XX,身份证号码:362426******4325。
被告:戴XX,男,汉,1981年9月21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镇滨江XX,身份证号码:362426******1035。
被告:蒋XX,女,汉,1985年9月21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镇滨江XX,身份证号码:362426******1845。
被告:肖X,男,汉,1980年11月20日生, 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镇滨江XX,身份证号码:362426******0012。
被告:刘XX,女,汉,1983年1月17日,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镇滨江XX,身份证号码:362426******182X。
被告:胡XX,汉,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镇滨江XX,身份证号码:362426******774X。
被告:梁X,男,汉,1991年7月10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镇滨江XX 8-1-1501,身份证号码:362426******7757。
被告:陈XX,汉,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镇滨江XX8-1-1801室,身份证号码:362426******286X。
被告:聂人,男,汉,1991年5月30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镇滨江XX 8-1-1801,身份证号码:362426******3818。
被告:郭XX,汉,1975年8月25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镇滨江XX 8-1-2301室,身份证号码:362426******0061。
被告:余XX,汉,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镇滨江XX8-1-1101室,身份证号码:362330******4251。
被告:袁XX,女,汉,1982年12月10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镇滨江XX 8-1-1101室,身份证号码:,362426******844X。
被告:刘XX,男,汉,1985年5月11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镇滨江XX 8-1-1701室,身份证号码:362426******3816。
被告:刘XX,女,汉,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镇滨江XX 8-1-1701室,身份证号码:362426******1823。
被告:黄XX,男,汉,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镇滨江XX 8-1-2201室,身份证号码:362426******3832。
被告:刘XX,女,汉,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镇滨江XX8-1-2201,身份证号码:362426******1845。
第三人:泰和县XX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228L。
法定代表人:曾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X,公司经理,特别授权。
原告康XX与被告李X、第三人泰和县XX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XX及委托代理人朱永钧、第三人泰和县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李X等19名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康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共同赔偿原告35406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泰和县澄江镇滨江XX8-1-501室业主,被告系原告楼上业主,第三人系滨江XX的物业公司。2023年4月29日物业工作人员发现滨江XX8栋1单元5楼消防楼梯位置到处是水,遂通知第三人物业服务中心。物业服务中心排查后不确定水是501还是502排出来的。因原告在外地工作,当天无法回来查看。2023年5月1日上午物业发现5层楼梯位置的水量并无减少,遂再次通知原告回来查看。原告开门后发现主卫生间内污水倒灌出来,把室内卧室、客厅、餐厅、阳台全泡了。经排查,是整栋楼边户卫生间下水主管在4楼和5楼之间被楼上的业主丢的纸巾及其他物品堵塞管道导致501室卫生间反水,造成原告严重损失,所有被告均是侵权人,应当共同承担原告的损失。为此,诉至法院。
所有被告缺席,也未提出答辩。第三人泰和县XX公司未答辩。
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康XX系泰和县澄江镇滨江XX8-1-501室业主,被告系原告楼上业主,第三人系滨江XX的物业公司。2023年4月29日物业工作人员发现滨江XX8栋1单元5楼消防楼梯位置到处是水,遂通知第三人物业服务中心。物业服务中心排查后不确定水是501还是502排出来的,遂通知该两户业主前来查看。因原告在外地工作,当天无法回来。2023年5月1日上午物业发现5层楼梯位置的水量并无减少,遂再次通知原告回来查看。当日原告委托亲戚开门后发现主卫生间内污水倒灌出来,把室内卧室、客厅、餐厅、阳台全泡了。经排查,是整栋楼边户卫生间下水主管在4楼和5楼之间被楼上的业主丢的生活和装修垃圾堵塞管道导致501室卫生间反水,造成原告损失。经鉴定该事件造成原告财产损失为35406元,花费鉴定费6500元。后各方对原告损失赔偿意见不一。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泰和县澄江镇滨江XX8栋1单元排污管道被堵,表明有业主对房屋使用不当。排污管道中非正常污物是造成管道堵塞、粪水倒灌的主要原因。系因该单元住户对排污管道使用不当的侵权行为所致。因原告及已装修入住的业主均不能举证排除将非正常污物落入下水道的可能性,故本案属于共同危险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原告的损失应当由原告及十户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十户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泰和县澄江镇滨江XX8栋1单元排污管道被堵塞导致原告康XX室内污水倒灌造成原告康XX损失35406元和鉴定费6500元,共计41906元,此款由李X等十户被告各承担3809.6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868元由原告康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钟 建 华
二O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