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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纠纷
  • (2018)鄂03民终117号
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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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一审、二审,通过证据及法律规定运用均获得胜诉

案件详情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鄂03民终1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苌X,男,生于1978年9月10日,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湖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男,生于1977年11月24日,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杨辉, 律师。
原审被告:十堰XX公司。住址:湖北省丹江口市XX。
法定代表人:孟XX,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州湾大道82号阳光丽城XX。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苌X因与被上诉人陈X,原审被告十堰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原审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7)鄂0381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广泉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袁X、审判员王XX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过阅卷及询问调查当事人,合议庭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15元,由上诉人苌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广泉
审判员  袁 昆
审判员  王XX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XX


  • 2018-03-09
  •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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