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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纠纷
  • (2017)鄂0381民初1212号
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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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鄂0381民初1212号
原告:陈X,男,生于1977年11月24日,汉族,丹江口市人。
委托代理人:周杨辉,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苌*,男,生于1978年9月10日,汉族,丹江口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参与调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十堰XX公司,住址:丹江口市XX,法定代表人:孟XX。
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钦州市钦州湾大道82号阳光丽城XX,法定代表人:陈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出生于1970年2月23日,系该公司业务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参与调解,代签法律文书等。
原告陈X与被告苌*、被告十堰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杨辉及被告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被告华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苌*支付原告工程款39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95000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9月20日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2、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支付义务;3、被告十堰XX公司在拖欠苌*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第一诉请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十堰XX公司是“万正·龙城”项目的发包方,被告苌*承包该项目后,将旋挖孔桩工程又发包给原告,2015年9月20日,被告苌*因欠原告工程款422000元,与原告签订《万正·龙城认购协议书》一份,并出具了收到原告购房款365000元的《收条》一份(余欠的57000元工程款另外出具了欠条一份)。签订《万正·丹江龙城认购协议书》的目的是被告以万正·丹江龙城XX2单XX03号房一套作价365000元抵所欠的工程款365000元,但因万正·丹江龙城项目早已停工,而且该项目至今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故双方的抵债未能实现,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又因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项目的施工方,被告苌*借用其资质,故原告有权依法要求被告苌*支付原告工程款395000元及利息;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支付义务;被告十堰XX公司在拖欠苌*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第一诉请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被告苌*辩称:1、原告的诉讼程序违背了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原告应当首先要求解除双方买房合同,其次原告没履行催告义务,所以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2、原告诉请不符合收取工程款的条件;3、被告苌*不是本案合格的被告。
被告XX公司辩称:我公司未与原告陈X及被告苌*本人签订任何建筑施工合同,也未将“万正·丹江龙城”孔桩工程发包给原告陈X及被告苌*,不存在拖欠原告陈X及被告苌*工程款。原告陈X诉状中所述的万正·丹江龙城XX的楼房我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与被告华南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并将该栋楼房抵付被告华南公司工程款,我公司未将该房屋出售给原告陈X及被告苌*,我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被告华南公司辩称:根据被告苌*与原告陈X签订的旋挖桩合同,付款未到期限。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苌*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陈X支付工程欠款395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7年5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支付之日)。
二、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十堰XX公司不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陈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630元,减半收取3815元,由被告苌*、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迪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丁X


  • 2017-08-31
  •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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